10.3969/j.issn.1003-5478.2010.03.018
仲裁独立性与民间性的宪政学考察
坚持仲裁的独立性和民间性是仲裁制度本身发展并得以完善的前提.在宪政国家中,应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供应建构合理的仲裁制度框架.强制性实在法规范是仲裁活动的适法底线,在此基础上充分保障仲裁的独立性和民间性是构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和谐关系所必须.在仲裁机构裁决民间争议过程中,司法复审权的行使应保持一个合理的限度.仲裁的独立性和民间性也为其造法功能提供了合理依据.
仲裁独立性、仲裁民间性、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仲裁造法、司法复审
D925.7(中国法律)
2010-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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