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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5478.2009.02.018

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探讨

引用
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股份回购这一问题上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选择有其制度上、理念上和股份回购制度本身的原因.通过逐一检讨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弊端,可以发现这些弊端都不足以构成在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的理由,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这些弊端都可以得到规避和抑制.为了缓和在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之弊,我国在未来的公司立法中,应该采纳"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立法模式;当前,应该扩大股份回购的合法类型,并在股份回购的决定机关、程序、财源、数额、时机等方面尽可能由公司自由决定,体现公司自治的理念.

股份回购、公司资本、公司自治

D922.29(中国法律)

2009-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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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5478

22-1009/D

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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