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478.2008.04.039
如何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 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应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有机结合.然而,我国目前启动的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而不是异体问责.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异体问责才是更客观、对官员更具有威慑力的问责形式,特别是在发生了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上更是如此.笔者认为,为改善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中的问责主体缺位问题,应实现以人大问责为核心的多元化问责主体.
问责主体、异体问责、行政问责制、同体问责、主体缺位、不良影响、威慑力、多元化、有机、问题、事件、启动、结合、官员、改善
D63;D92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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