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478.2005.04.008
政府定价行为的实证分析及其立法完善
<价格法>的实施,使政府定价行为迈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其优越性表现在定价范围的市场化和定价程序的创新.其局限性是定价范围透明度不高、定价程序缺乏公正性和定价行为被产业俘获.要解决其局限性,必须完善政府定价行为的立法思路,包括合理界定定价范围、完善定价程序、强化定价责任追究制度和增设经费保障制度.
价格法、政府定价行为、产业俘获、价格听证
F120;D920(中国经济)
2005-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