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合意解决民事纠纷诉讼机制的重新构架——关于以诉讼和解代替法院调解的思考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主要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这种审理方式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已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反映在诉讼领域,就是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种宏观背景下,扩大当事人处分权、建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志与品格的合意解决纠纷的诉讼机制成为必然.而长期运行于计划经济框架下的法院调解,是否经过自身的改革和完善就能适应这一新的要求?还是需要建立一个更加民主、公正、高效的合意解决纠纷的诉讼机制?本文拟就此略陈管见,并提出初步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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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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