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853.2013.01.004
公共效用与权利作用构造:从“作品”到“著作权”的功能性分析
作品的非物质性、非稀缺性与非竞争性、有益外部性与互文性表明,著作权对象具有公共效用属性,具有一定财产内在结构缺陷,难以确立并保持稳定的财产权界限.著作权在给权利人激励与必要回报的基础上,最终以实现作品社会价值最大化的公共福利为根本目的,主要体现在文化参与功能和民主政治功能两个层面.在确立著作权的边界时,应从著作权人的单一主体模式转变为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的多元主体模式,进而实现著作权作为财产利益的“分配伦理”.仅从作品出发,期望能人为设立“独创性”“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著作权对象保护标准的想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著作权的权利作用“焦点”困境.为了确立著作权的边界,在权利作用构造上既要考虑作为对象的作品范围问题,更应侧重于以“使用行为”作为权利作用“焦点”的切入点和核心依据.“传播”是著作权人实现作品利益的主要利用方式,即传播权是著作权体系的基础性权利.
作品、著作权、公共效用、权利作用、"焦点"、传播
21
G231(出版事业)
南昌航空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著作财产权体系中的个人使用问题研究"EA201214045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3-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