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经营者的“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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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853.2012.01.014

试论网络经营者的“避风港规则”

引用
针对不同类型的著作权侵权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提出不同的抗辩事由.对于直接侵权的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对于间接侵权的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主张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五项条件,即履行标识义务、未改变相关复制品的信息、主观无过错、未从复制品的上传中直接获得利益以及积极履行删除义务,从而适用“避风港规则”.

网络经营者、著作权、抗辩事由、“避风港规则”

20

G231(出版事业)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数字出版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NKZXB10135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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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853

42-1618/G2

20

20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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