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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478.2018.02.008

我国设立国际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探讨

引用
我国现行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控制要求到2019年底,在此之前评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采取进一步行动,在2020年全球全面实施船用燃料油硫含量0.5%m/m的限值要求的大背景下,将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升级为经IMO批准的国际船舶排放控制区成为一种可能.本文在参考国际上已经划定排放控制区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设立国际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范围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采取进一步行动时提供参考.

港口区域、船舶排放、范围划分、排放控制区

14

U692(水路运输技术管理)

201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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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节能与环保

1673-6478

31-1955/U

14

201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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