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316.2021.11.003
数字化出版背景下声音法益的保护与规制探微
在数字出版时代,出版单位对自然人声音使用的方式和范围有了显著的拓展和深化.我国《民法典》认可自然人声音为新的标表型人身要素,并参照肖像权予以保护.立法上,声音法益尚未被认定为一种具体人格权,但在解释论上,其已具有主观权利属性,体现声音法益财产性内容的商业化利用权能构筑了出版单位的声音许可使用权.在声音许可使用法律关系中,声音法益的保护和规制应从出版单位、声音法益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分别探析,以合理平衡各方权利行使与言论自由、合理使用、死者人身要素保护的关系,如此既有助于出版单位依法合规使用自然人声音以契合数字出版的形式和路径,又可切实维护声音法益人的人格权益.
《民法典》;声音法益;声音许可使用;能权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
2022-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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