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5784.2022.02.011
从音乐喷泉案看作品类型开放模式的证成与适用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的修改表明,我国长期实行的作品类型法定制度从此改为作品类型开放的保护路径.两种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各有市场,究竟孰优孰劣至今仍难分高下,尚无定论.但在新《著作权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并评估该模式对法院在认定新类型表达时产生的影响,并试图构建一种审慎、缓和的立场去结合适用该法作品定义条款与第九项兜底规定.本文倾向认为,保护模式的切换因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鼓励创作创造的多元,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类型作品预留空间,修法的进步与进取意义值得嘉许.
作品认定、作品类型开放、新型作品、表达形式
TP273;TP391.9;G642.0
2022-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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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