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几点建议
网络的飞速革新与发展已是世界前进的必然趋势,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立法,才能使互联网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更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重新界定复制权《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依据这一规定,复制可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进行.显然,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定义,可以被解释或延伸到数字化和网络的环境中,使之包括各种直接的或间接的复制.
保护立法、复制权、经济和社会发展、网络著作权、伯尔尼公约、艺术作品、重新界定、专有权、数字化、互联网、文学、授权、解释、环境、革新
D92;D91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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