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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销售“二手”电子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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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会大厦唱片公司"诉"二手数字音乐公司"》一案中,纽约联邦地区法院沙利文法官裁定,一个数字音乐产品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数字文档和储存数字文档的硬件.当电子音乐文档从一种硬件(消费者的计算机)传输到另一个硬件("二手数字音乐公司"的服务器),这就发生了复制.同样,当一个"二手数字音乐公司"用户从其网站购买二手电子音乐到他的硬件终端,便出现了另一次复制.不管最初的那个音乐文档是否存在,关键是"二手数字音乐公司"的销售过程(将电子文档从用户的计算机"迁移"到云中储物柜)改变了数字音乐文档储存的硬件,因此复制了一个新的音乐文档,而这个复制没有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是侵权行为.

销售过程、二手、数字音乐、数字文档、硬件、复制、电子音乐、计算机、用户、侵权行为、电子文档、储存、消费者、服务器、储物柜、产品包、组成、终端、网站、迁移

F27;F71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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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784

11-1743/G2

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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