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学术期刊质量的思考
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颁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学术、新闻出版、期刊出版、主办单位、许可证、刊印、行政部门、管理规定、发行范围、出版时间、出版单位、自治区、直辖市、印刷、业务、审批、审核、名称、刊期、纪录
G23;G25
2012-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