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妻文书
@@ 关于买卖婚姻的记载,最早见于<礼记·曲记>中的”非受币不高不亲”.在中国古代,这种买卖婚姻其实是合理合法的,历代的旧制度都把收受聘财作为订婚的条件.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男方必须向岳父交纳未婚妻的买身费和聘礼,罗马市民法以买卖婚姻为成立”有夫权的婚姻”(即妻子财产完全属于丈夫所有)的三种方式之一.
买卖婚姻、古巴比伦、市民法、旧制度、中国、未婚、妻子、聘礼、罗马、古代、夫权、法典、订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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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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