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迫在眉睫
@@ 前言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1年10月1日至5日在其伦敦总部召开了有75个成员国和1个联席会员(中国香港)、2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和23个非政府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的外交大会,大会对经环保会多次讨论并在第46届环保会上形成的最终”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草案文本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补充和完善,最终通过了新的<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四项决议作为大会的法定附件,即尽早有效采用<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关于本组织有关<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的后续工作的行动计划;关于船舶防污底系统的认可和试验方法;关于促进技术合作的纲领.
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海事组织、非政府组织、行动计划、试验方法、技术合作、环保、后续工作、船舶防污、观察员、成员国、中国、香港、文本、外交、身份、伦敦
F82;F7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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