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保护问题研究
司法实践中对破产企业金融债权人保护的一般做法
破产制度与一般的强制执行制度的区别在于它强调的是整体债权的保障,而不仅仅是个别债权人的债权保障,因此,破产制度本身是债权保障的手段,其中的重整制度则是一种挽救制度.纵观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已经发生并且适用该法的案例,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破产重整原因比较宽松.管理人是否能够公正的处理破产案件,也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作为债务清理法,处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作为私法关系,本应遵从私法自治,但是由于破产是在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情况下的偿债程序,是一个纯粹的自力救济,因此其间的利益平衡机制设计不得当是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因此破产程序是公力救助的私法程序,破产法中有强制性规定.然而,基于破产法处理对象的私法关系的特性,破产程序中同样存在私人自治的空间.债权人自治是有利于破产程序公平公正的进行.
2018-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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