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与加处滞纳金差异分析
关于税收滞纳金的性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明确界定,比如日本将其认定为附带税,美国认为其是利息与罚款的综合,德国则认为是一种租税的附带给付.对此,我国现行征管法没有明确定性,理论界则存在经济补偿说、损害赔偿说、行政执行罚说、经济补偿兼惩罚说、经济补偿兼惩罚说、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等观点.经济补偿说认为税收滞纳金属于利息,行政执行罚说则认为其即不是利息,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这两种观点形成目前税务机关内部争议以及税务机关与法院在涉税案中的争论焦点.对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在其官网上明确,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但2013年佛山市某涂料公司诉广东省国税局案成为法院判决税务机关因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身而败诉的第一案,法院认为税收滞纳金应适用强制法的规定.那么税收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是否属于同一概念?笔者认为二者至少存在如下差异.
税收、滞纳金、经济补偿、行政执行、行政强制法、税务机关、损害赔偿、征管法、利息、法院判决、补偿说、争论焦点、行政处罚、同一概念、两种观点、国家、惩罚、国税局、广东省、佛山市
D92;F8
2017-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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