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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三权的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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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三权的平衡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我国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诸多劳动权利.但近年来,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返乡农民群发矽肺病等事件[1]见诸报端,充分反应了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权利难以实现.劳动者权利实现难,除了部分雇主或劳动者法律意识单薄等外部因素,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虽在主体资格方面劳动者与雇主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性,但劳动者对雇主具备实质上的从属性.

劳动三权、劳动者、权利实现、雇主、人民共和国、主体资格、选择职业、卫生保护、外部因素、平等就业、农民工、劳动权利、劳动安全、法律意识、云南省、向家坝、矽肺病、水富县、平等性、劳动法

D9 ;G64

2017-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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