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701.2018.07.023
除了愤怒,我们还能怎样行动?—— 问题疫苗索赔的正确姿势
疫苗接种损害赔偿与救济的类别?
在疫苗接种损害赔偿与救济方面,根据疫苗接种导致接种者损害的原因不同,我国目前并存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无过错补偿和民事赔偿两个体系.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无过错补偿中主要针对接种疫苗后的异常反应,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属于政府强制性接种的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其补偿主体为政府,二类疫苗的异常反应的补偿主体为相应疫苗的生产企业.若因疫苗质量不合格或预防接种单位违法预防接种程序等而导致接种者人身损害的,其可以进行侵权诉讼.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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