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701.2014.10.014
像“汽车三包”一样需要“住房三包”
自从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开始,刚刚走出物品稀缺、商品供不应求之洼地的我国消费者,也终于有了一定的权利,叫做“三包”。即凡购买4种机械器(自行车等)和14种家用电动器(洗衣机等)的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包修、包换、包退”的权利。1995年2月人大通过《产品质量法》,把消费者的“三包”权利提升到法律层次,享受法律保护。后来,家喻户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部门的“三包”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增强了“三包”规定的可操作性,有效、有力促进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合法权益、权利、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可操作性、管理办法、法律保护、自行车、洗衣机、国务院、增强、物品、洼地、条例、提升、商品、机械、工业
D92;DF5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