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家质检总局在2011年5月23日起公开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改意见。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食品召回、食品生产企业、国家质检总局、生产经营者、修改意见、安全食品、监督部门、国务院
TS201.6(食品工业)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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