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劳务派遣盼执法亮剑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监管,减少工资报酬支出,将长期从事主体工作的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同单位同岗位同工不同酬,既影响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也影响用人单位发展后劲.
虽然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由于缺乏同工不同酬的具体惩罚机制,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太低,劳务派遣几乎成了同工不同酬的代名词.
2013-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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