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卷钱逃跑,劳动者仍可向公司索要工资
主持人:
我们19人都是农民工,由包工头李某带领在一家公司的建筑工地劳动了一年.一周前,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与公司结清包括我们19人在内的工资后,突然卷钱逃跑了.我们无法找到李某,只好要求公司承担被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其仅将工程承包给了李某,与我们并无任何牵连,不可能重复支付工资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蒋佩兰读者:
该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须再次支付你们的工资.
一方面,你们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建设施工工程领域中,用人单位必须是具备建筑资质的企业,而包工头只是个人,并非企业,故其不具备直接承包建设工程的资格.更何况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公司虽然只是将工程承包给了李某,但你们与公司之间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必须承担向你们支付工资的责任.
2013-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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