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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作弊学生上榜公示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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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半个月前,在学校考试时,我10岁的儿子由于平时努力不够,又担心考不好受到老师批评、父母责骂,抄袭了同桌同学的卷子.监考老师发现后,报经校领导同意,将我儿子作弊之事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以"白榜"形式公示,以此进行警示教育.我儿子被同学讥笑、嘲讽,害怕上学,并出现了厌食、寡言等状况.请问:学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主持人答复如下: 学校这种行为侵犯了你儿子的名誉权,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乃至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而本事件情况与之完全吻合.首先,你儿子的名誉确已受到损害.孩子不仅受到同学的讥笑、嘲讽,而且还出现了害怕上学、厌食、寡言等状况.其次,学校的行为违法.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2013-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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