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该淘汰了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末位淘汰”该淘汰了

引用
已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的确,”末位淘汰”的规定该淘汰了!从企业管理角度看,”末位淘汰”作为人事管理的一项激励措施是富有成效的.但是,任何一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末位淘汰”劳动者必然涉及劳动关系变更或解除.就法律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很明确:”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企业内部规定的”末位淘汰”不能对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时间,不能提前与职工解除合同.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用人单位、征求意见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内部规章制度、劳动争议、企业管理、劳动者、劳动关系变更、效力优先、审理、人事管理、解释、解除合同、激励措施、单位违法、案件

C0(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论)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7-7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半月谈

1002-7335

11-1271/D

2012,(18)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