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该淘汰了
已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的确,”末位淘汰”的规定该淘汰了!从企业管理角度看,”末位淘汰”作为人事管理的一项激励措施是富有成效的.但是,任何一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末位淘汰”劳动者必然涉及劳动关系变更或解除.就法律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很明确:”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企业内部规定的”末位淘汰”不能对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时间,不能提前与职工解除合同.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用人单位、征求意见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内部规章制度、劳动争议、企业管理、劳动者、劳动关系变更、效力优先、审理、人事管理、解释、解除合同、激励措施、单位违法、案件
C0(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论)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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