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解看芬兰
芬兰的社会调解植根于广泛而普及的社会服务.过去30余年,芬兰的社会调解经历了由下而上的发展过程,从最初基层志愿调解员的活动,发展成地方政府组织的调解服务,再发展为一整套具备立法保障、政府管理监控、服务网络遍及全国的完整的调解制度.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芬兰的调解制度建立在”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上.恢复性司法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兴起的一种司法理论,在其指导下形成的如下这种对犯罪行为的处理办法,可视为芬兰调解制度的发端:在专业人员或中立调解员的主持下,让受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进行协商并达成解决方案,由犯罪人以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社区服务及生活帮助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会成员的谅解,重新回归社会.作为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具体实践,芬兰调解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经历了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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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论)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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