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97/j.cnki.is.2023.03.009
保险法上告知义务之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介入与补强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私法领域纠正利益失衡的重要法政策工具,其在保险领域虽有具体适用,然受制于我国法上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的"情势客观性"要求,致其适用范围有限.学理上认为可借助类推适用技术将其适用范围延伸至共同错误领域,以提升其实际效用.针对保险法上告知义务领域可能出现的共同错误情形,依《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并非完全妥当,一方面,《保险法》第16条之解除权规范有其自身缺陷,"全有全无的"解除权规则过于苛刻,显非合理的风险分配,且运用单方错误法则解决共同错误亦非合理;另一方面,《保险法》第16条之理论基础对价平衡原则有其自身不足,实践层面的贯彻并非完全现实可行.鉴于此针对保险合同签订中出现的共同错误情形,可类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运用再协商程序、司法变更权与终止权,调整保险合同的内容,补强对价平衡原则下告知义务规范之不足,提升法效果的缓和度,实现保险合同的公平正义.
告知义务、对价平衡、情势变更、法律适用
D922.28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33
2023-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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