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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97/j.cnki.is.2022.07.007

保证保险代位权问题研究

引用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保险又有其他混合担保时,保险人的代位权与混合担保人追偿权的关系问题便凸显出来.保证保险的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实质判断."独立抽象的债务承诺"和"严格相符的单据交易属性"可为保证保险的独立性提供佐证.保证保险系以债权人为被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相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构成客观风险,且赋予保险代位权能够有效防范投保人的故意违约行为.由于保险代位权是一种债的法定转移,故担保权将随主债权一并转移,保险人据此可向混合担保人行使代位权;但基于保险代位权与追偿权的性质差异,混合担保人无权就其承担的责任再向保险人追偿.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遵循《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则,同时也应考虑保险法上的大数法则和对价平衡原则.

保证保险、混合担保、保险代位权、债的法定移转、追偿权

D922.284(中国法律)

2022-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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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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