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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97/j.cnki.is.2022.06.008

从身份险到行为险: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研究

引用
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存在制度短板.现行工伤保险以"劳动者身份"作为参保资格,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新业态因灵活就业不同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难以认定劳动关系而未被纳入工伤保险.学界围绕着"劳动者身份"提出了确认平台灵活就业劳动关系的"身份化"方案与剥离工伤保险参保资格的"去身份化"方案,但不符合新业态本质及工伤保险功能,具有较大局限性.本文认为应经由对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类雇员身份"构造,将类雇员权益拆解为"单次行为权益"与"持续关系权益",将职业伤害保障与单次劳务给付行为关联,超越"身份"而以"行为"为基点,建立"行为风险保障"制度,从"从业人员—平台"的保障模式转向"从业人员—行业"的行业化实施机制,形成完全社会化的社会保险模式.

新业态、平台用工、工伤保险、职业伤害、类雇员

F840(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2021SFAL023

2022-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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