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97/j.cnki.is.2022.04.005
保单质押贷款中受益人与质权人的利益平衡——以《民法典》出台为背景
保单质押继承了普通债权质押对于利益平衡的价值追求,但现行格式条款刻意强化质权人利益,打破了保单质押既有的利益平衡体系,以致于质权人既可以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又可以通过中止或解除保险合同实现担保物权.因此有必要在受益人与质权人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一是质权入中止或解除合同时,允许受益人行使介入权进行救济.这样既能以微小的代价换来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同时质权人的债权也能得到清偿.同时辅以豁免执行制度弥补介入权制度的根本性缺陷,维护受益人基本的生存利益;二是质权人以第一受益人身份得到优先受偿,从而将保险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决定权交由被保险人行使,由被保险人防范保险金请求权变动而可能产生的道德危险.
保单质押贷款、受益人、普通债权质押、利益平衡、不可撤销受益人
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202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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