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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97/j.cnki.is.2020.11.008

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和担保书的衔接、冲突与矫正

引用
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了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因其合同不具有现金价值不能实现担保功能,人民法院要求保险人以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提供担保的,还应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对于担保书的性质,担保书的担保对象均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被保全人合法权益.通过研究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是否具有担保功能以及将二者叠加规定的制度价值发现,尽管相较单独的以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已有很大意义,但仍存在诸多冲突,如担保书与责任保险赔偿机制的冲突,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第三者与担保书承诺对象的冲突,担保书内容与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解除权的冲突,通过规范分析上述冲突存在的制度障碍,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建议在担保书中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适用《保险法》第65条关于责任保险的赔偿机制以避免法律冲突.

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书、责任保险赔偿机制、直接赔付责任

D912.28(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YJA820031

2020-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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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306

11-1632/F

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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