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97/j.cnki.is.2020.11.007
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再探讨
我国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保证保险,但并未对保证保险的内涵进行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近年来倾向性的观点为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为保险,但并未完全形成共识.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期下发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借此契机,基于保险法原理,本文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保证保险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上具有法定地位,符合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和保险合同构成要件;保证保险合同具有独立性,被保险人享有独立请求权;保证保险为法定财产保险重要险种之一,与保证合同有本质区别.对于实践中不尽规范的保证保险业务,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据合同的内容,确定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之本质,并据此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最后,剖析了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与保证保险合同的关系等理论问题,以期对保证保险业务开展和纠纷解决提供指导.
保险合同、保证保险、法律性质、独立请求权
D922.284(中国法律)
2020-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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