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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97/j.cnki.is.2018.08.009

交强险中被保险人身份的内涵确定

引用
为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所有情况中均能获得同等保护,被保险人的范围应尽可能广泛,但《交强险条例》第42条第2项的定义不合理地限制了被保险人的范围.在法定的被保险人定义中,投保人仅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实际投保人,而非所有投保义务人.实际投保人与具名被保险人并不必然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被保险人身份,应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其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判断.附加被保险人定义中的"允许"得由"投保人"及"经投保人同意者"授予,是否获得允许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生活习惯等因素.基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主张占有人未获使用许可者,应负举证责任."合法驾驶人"要件实际上是对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不真正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具名被保险人,也适用于附加被保险人.在与受害人的外部关系上应当限制被保险人身份的对外效力,未得"投保人允许"及违反不真正义务仅使保险人取得追偿权.现行法上对不符合被保险人定义的驾驶人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保护所作的诸多不利限制有违受害人保护之立法目的,应予消除.

投保人、具名被保险人、附加被保险人

D922.28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AFX019

2018-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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