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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97/j.cnki.is.2018.06.008

年龄超限之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辩谬

引用
关于年龄超限之保险合同的效力,学说上有两种观点:有效合同说和无效合同说.这两个观点均不合理.年龄超限合同完全符合可撤销合同的标准,效力上应为可撤销合同.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并不正确.保险人撤销合同后,对撤销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应赔付,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的规定没有根据.保险人撤销合同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由于保险人历史上对撤销权保留的坚持,以及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的限制,不可抗辩条款不应适用于年龄超限之保险合同.《保险法》在年龄超限问题上援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做法可能是错误的.

年龄超限、可撤销合同、退还保险费、不可抗辩条款

D922.284(中国法律)

2018-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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