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97/j.cnki.is.2018.03.009
论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之合同转换权
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转换权,系连接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的一项独特权利.该项权利的功能及正当性,乃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持续性保障,弥补团体保险保障暂时性之缺陷,助力团体保险基本功能的实现,提升民生保障水平.从性质上而言,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具有形成权的特征,是一项合同更改权.为了保障该项权利的正当行使,法律除了应当提供明确的权利行使规则之外,还应当在兼顾逆选择防范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权利创设意旨的实现,将逆选择防范的程度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团体保险、合同转换权、合同更改、逆选择
司法部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保险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研究》15SFB202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课题项目《团体保险法律法律问题研究》201710603
2018-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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