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之立法重构——兼评我国《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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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97/j.cnki.is.2017.08.009

论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之立法重构——兼评我国《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

引用
责任保险事故因其“延伸性”特质而与一般财产保险有异,成为责任保险法制中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随着责任保险从“纯粹损失填补保险”嬗变为“诉讼保险”,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也随之转变,“受请求说”主流地位得以确立,成为责任保险立法例及判例的现代发展趋向.但我国《保险法》却未适应时代需求与现代立法趋势做出修改,呈现出诸多不足.为满足责任保险的缔约目的,更为解释论上的连贯性,我国责任保险未来修改时应选择“受请求说”作为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

责任保险、保险事故、抗辩义务、受请求说

F840.65(保险)

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责任保险法之现代转型及其制度重构”;2017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责任保险法之现代转型及其制度重构”17CX04012B;2016年山东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保险法上损失补偿原则及其当代发展研究项目J16WB04”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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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

1004-3306

11-1632/F

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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