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97/j.cnki.is.2017.04.009
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研究——以《保险法》第43条为中心
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受益人、故意、生存、矛盾、事实推定
D922.28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CFX019
2017-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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