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97/j.cnki.is.2017.01.011
从传统到现代: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之修正
损失的界定与量度,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实施中的核心.在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历程中,保险立法及其学说数次对此予以修正,衍生了保险委付、追溯保险、定值保险与重置成本保险等具体制度.修正之本旨在于容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款就损失的型态、范围或理算标准予以变通或选择,以缓解传统保险法规定的严格性.修正之实质,并非以合同取代补偿原则,而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第二次勃兴.修正之价值在于以法律规则的灵活性应对被保险人需求的多元性,实现理赔的迅捷与经济,裨使保险损失补偿功能充分发挥.
损失补偿、保险委付、追溯保险、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
D922.284(中国法律)
2016年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保险法上损失补偿原则及其当代发展研究”项目编号:J16WB0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保险合同纠纷申诉调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CX04107B.
2017-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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