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97/j.cnki.is.2016.09.011
“合理期待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功能定位及应用
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正当性在于:规制保险合同超级附合性、规制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弥补现有保险立法规制手段不足、实现合同公平正义.该原则的适用不必受制于格式条款须有疑义的前提.“明示条款须严格遵守”的基础理念已经动摇,故合理期待原则未违反一般合同法规则.该原则的适用应置于传统合同规制工具之后.期待的“合理性”应从合同当事人两方的角度分析.期待的“客观性”表现为:该种期待符合普通理性的“外行人”的期待且存在其他外部证据支持这种期待.强化版合理期待原则应作为缔约控制的指导思想,折中版合理期待原则应作为合同解释规则,以此构建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双重逻辑.
合理期待原则、超级附合性、缔约控制、合同解释、实质正义
D922.284(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6-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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