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97/j.cnki.is.2015.12.009
利他保险合同解除权中的第三人保护——《保险法》第15条的修改建议
由于我国民事法律中尚未确立利他合同具体内容,在实践中对利他合同相关利益主体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漏洞.《保险法》第15条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可能损害利益第三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期待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原拟在“保险合同法解释二”中对该条内容做出解释,但因争议较大,最后颁布时删除了此内容.保险法学界对该条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肯定说认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性理论,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应不受任何限制.而否定说认为,保险合同是利他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有一定的区别,投保人的任意解除行为可能损害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对国内外利他保险合同理论进行梳理,通过实际的案例分析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并对《保险法》第15条提出修改建议.
利他保险合同、利益第三人、投保人、任意解除权、限制
D922.284(中国法律)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