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97/j.cnki.is.2015.07.008
论过失相抵规则在保险金给付中的适用
《保险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要保人、被保险人应尽法定安全义务,该义务在性质上应为对己义务,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义务,有可能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条并未对法律责任作清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存有较大分歧,有主张保险人免责;有主张适用过失相抵,相应酌减保险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德国新保险法并未将其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而系采取比例给付保险金原则,未来我国法应参酌该立法,否定保险人的免责权,规定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过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法定安全义务、对己义务、重大过失、过失相抵、比例原则
D922.284(中国法律)
本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保单产品说的意义与实践”编号:2014B05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