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打通分项限额判决评析——兼论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对价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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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打通分项限额判决评析——兼论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对价平衡原则

引用
我国交强险采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保险责任的性质为契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17)号函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效力.打通分项判决与为受害人便捷提供基本保障、低成本处理纠纷的交强险立法目的不相符合.完善交强险应协调社会正义目标和效率目标,贯彻落实对价平衡原则,确定保险责任并完善费率调整机制.

交强险、分项限额、立法目的、对价平衡原则

D922.284(中国法律)

201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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