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17条司法解释规则评析——基于民法动态规制理论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保险法》第17条、司法解释(二)、《保险法》第19条、格式条款规制
D922.284(中国法律)
2014-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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