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实现保险代位权价值之关键在于确定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然而,立法的缺失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当前审判实践中确定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的标准较为混乱.建立并完善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的确定标准应当坚持以损害填补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为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限制对象的范围.采取“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方法建立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的确定标准,有利于统一法律判决,树立司法权威,增强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对象限制、损害填补原则
D922.284(中国法律)
2013-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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