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上妨碍代位行为的类别分析及其区分规制
《保险法》上有关妨碍代位的法律规范存在不少缺陷,事实上纵容了妨碍代位行为的发生,造成了司法处置中的混乱.妨碍代位行为包含积极的弃权行为和消极的不协助行为,且依据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和保险给付完成三个时点又可以区分为四种相应类型.《保险法》应设置不同条款,对妨碍代位行为的各种类型进行有所区别的法律规制.
妨碍代位、免责条款、弃权行为、协助义务
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问题研究"支持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2M521451;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3033
2013-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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