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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变更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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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变更行为之性质,应为单方法律行为.在受益人变更的形式和生效问题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存在歧义.关于变更行为的形式,应采形式自由原则,遗嘱可以作为变更的形式.关于变更的生效时点,由于变更行为系属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应自变更行为发出之时生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采取通知形式的,于通知到达保险人之前,不得以此对抗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变更行为效力待定,但被保险人未及同意已死亡时,应推定变更行为无效.

单方法律行为、变更形式、变更生效、变更效力

D922.284(中国法律)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实施问题研究》11CFX019

2013-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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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

1004-3306

11-1632/F

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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