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责任保险研究
航空旅客责任保险是航空运输企业不可或缺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其是否具有强制保险的性质,体现为不同的立法例,我国立法应基于对航空旅客的充分保护将航空旅客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航空旅客责任险以航空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而赔偿责任的成就要件应包括受害人须具备旅客身份、发生了航空保险事故和旅客已遭受损害.为保障航空旅客责任保险的强制性,立法应明确规定与其相辅相成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航空旅客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事项也可通过投保人附加保费的方式由保险人另行承保,但在约定除外责任事项时,应对“被保险航空器搭载之乘客总数超过保单所载明的最大乘客总数”和“被保险航空器由保单记载的飞行员之外的人驾驶”等重要事项给予特别解释和说明,而且也会常常引用伦敦航空保险市场的两项专用特别除外事项.
航空旅客、损害赔偿、航空事故、责任保险
F840.65(保险)
中国法学会研究项目CLS2012D134;中国民航大学校级项目2012KYH01;中国民航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开放基金项目HK2012ZD03;中央高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ZXH2011E001
2013-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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