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界定
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作出一般性解释,然后介绍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第三者”外延的界定,再对相关界定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价,认为根据我国当前的相关立法环境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调整为车辆实际使用人;被保险人不应该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从事驾驶工作的雇用驾驶员不应该成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但是其家庭成员应该包括在“第三者”之中;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否应当成为“第三者”,对于强制三责险和商业三责险应该区别对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被保险人、车上人员、雇用驾驶员、家庭成员
D912.281(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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