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行为之司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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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行为之司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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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增加规定,赋予保险事故受害第三者在一定条件下对保险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这是我国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进步。然而,《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行为的认定并未作具体明确的规范,这必将使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陷入困境。在目前条件下,为切实保证责任保险制度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立法目的之实现,概括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常见表现,通过司法解释首先从时间期限上对“怠于请求”行为作出界定是必要和可行的;其次,建立第三者、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间的“直接求赔-催促索赔-直接赔偿”制度亦是可行的。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者直接请求权

D922.284(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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