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我国保险法上确立合理期待原则
美国保险法上的”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的法律理念自提出并被不少国家逐渐接受后,目前已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格式合同解释原则.”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传统合同救济办法不能对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救济是其产生的直接动因,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其所具有的悬殊的对价特征是其产生的根源,在本质上是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延伸,其法律价值目标是实现合同实质自由和公平正义.在我国保险法上应确立合理期待原则,但其适用要在满足传统合同救济方法不能提供有效救济这一前提下,受到严格限制.
保险法、格式合同、合同解释、合理期待原则
D922.284(中国法律)
2011-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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